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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公布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来源:WWW 时间:2019-01-20 作者:Admin 浏览量:

 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是我县经济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就业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标准及期限。

本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招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人员参加岗前培训根据培训时间、技术等级、培训工种等内容给予每人300-900元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执行。享受培训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2.申请补贴应附材料:

(1)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人员《登记证》复印件;

(3)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就业证明材料;

(5)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享受职业培训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县就业局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执行。

2.申请补贴应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招收符合规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参照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办法)。

(3)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县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2/3。

2.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请补贴应附材料

企业应附材料:

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

②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③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

④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期限除对距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2.申请补贴应附材料:

(1)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2)《登记证》复印件;

(3)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1.企业吸纳本省毕业二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见习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南昌县最低工资标准的70%,补贴时间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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