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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来源:WWW 时间:2019-01-20 作者:Admin 浏览量:

网友的疑问:

我在珠海,我的单位于今日突然辞退我,不给提前通知的补偿金(6K),还限令我3天搬出宿舍。

结算时要我在“**领到***元,并放弃与*公司的一切权利”的申明上签名,否则不给当月工资。

现在我申请仲裁。我说是公司没提前30天通知我必须急租宿舍要领钱才签的,不签不给钱,是公司以我当月工资为胁迫,并非我真实意思的表示。

仲裁的人说谁主张谁举证。要我证明我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我该如何办?

好象法律书上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我有什么办法启动它,即要单位证明它没胁迫我吗?如果没办法证明我是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我就仅仅因为这张条子而输掉官司吗?申明的内容本身就是权力不对等,不符法律规定的?我需要非常明确的角度来否定其效力。

58同城法律顾问的解答: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所以就公司对您的辞退这件事来说,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不平等条款的举证问题,如果与辞退分开看待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医疗事故、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因此,您所说的情况还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所以如果申请仲裁,您应把不平等条款当作公司对您辞退处理的一部分来申请权益,迫使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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