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933701968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可以不交接工作吗?

来源:WWW 时间:2019-01-20 作者:Admin 浏览量:

网友的疑问:

我最近收到公司辞退通知书,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没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与我的期望(按“劳动法”和“经济补偿法”的规定)不符,如下:

我在公司任财务工作已经工作一年半,公司给的辞退通知书没有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法”和相关经济补偿法,公司应该给我赔偿3个月的工资,可公司口头答应的却只能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针对上述情况,我可以不办理交接工作么?若我不办理交接工作,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么?

58同城法律顾问的解答:

首先,我要澄清,中国还没有《经济补偿法》,提问者所说的经济补偿,都是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出现的。按照上海的地方规定,如果您确实已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六个月以上,那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实应该给予你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一个月代通金。当然即使是按照全国的规定,也应有一个月经济补偿和一个月代通金。不过是不是应办理工作交接还要看实际情况。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并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详细得说了出来。大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不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原因不允许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解除了员工也可以要求恢复履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实际生活中,不是有那么多人愿意还在一个曾经打算解雇他们的公司里工作的,所以演变成与公司协商解除的比较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员工与公司协商,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面的“条件”由双方之间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意思,即使条件与法律不符合,只要有协议,也是尊重协议的。提问者所述说的情况就有点类似于此。公司只肯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则坚持至少应该按照法律有三个月工资作经济补偿(含替代通知金)。如果提问者愿意接受公司的条件的话,可以解除;如果不同意,那公司解除的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员工应该做好交接工作,这是解除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如果由于未交接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员工还要承担责任呢。在恢复的情况下,也就无所谓交接工作与否了。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相关的问题:http://m.58.com/w/laodongfayuan/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豫商人才网 豫ICP备19004769号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76号联合大厦13楼 EMAIL:postmaster@37jobs.com

用微信扫一扫